歐盟法院裁定:可轉售下載遊戲,但存在限製
歐盟法院裁定,消費者可以合法轉售先前購買的下載遊戲和軟件,即使存在最終用戶許可協議(EULA)。讓我們進一步了解這一判決。
歐盟法院批準下載遊戲的轉售
版權耗盡原則與版權界限
歐盟法院裁定,消費者可以合法轉售先前購買並玩過的下載遊戲和軟件。這一判決源於德國法院軟件經銷商UsedSoft與開發商Oracle之間的法律糾紛。
法院確立的原則是發行權的耗盡(版權耗盡原則¹)。這意味著,當版權持有人出售一份拷貝並授予客戶無限期使用該拷貝的權利時,發行權即告耗盡,允許轉售。
這一判決適用於歐盟成員國的消費者,涵蓋通過Steam、GOG和Epic Games等平台獲得的遊戲。最初的購買者有權出售遊戲許可,允許其他人(“買方”)從發行商的網站下載遊戲。
判決書中寫道:“一項許可協議授予客戶無限期使用該拷貝的權利,該權利持有人將該拷貝出售給客戶,從而耗盡了他的獨家發行權……因此,即使許可協議禁止進一步轉讓,權利持有人也不能再反對轉售該拷貝。”
實際上,過程可能如下:最初的購買者提供遊戲許可證的代碼,在出售/轉售後放棄訪問權限。然而,缺乏明確的交易市場或係統帶來了複雜性,並留下了許多問題。
例如,關於注冊轉移如何進行的問題。例如,實體拷貝仍然會在原始所有者的帳戶下注冊。
(1) “版權耗盡原則是對版權所有者控製其作品發行的一般權利的限製。一旦在版權持有人的同意下出售了作品的副本,該權利就被認為是“耗盡”的——這意味著購買者可以自由轉售該副本,而權利所有者無權反對。”(來自Lexology.com)
轉售者在轉售後無法訪問或玩遊戲
發行商在用戶協議中加入不可轉讓條款,但該裁決推翻了歐盟成員國中的此類限製。雖然消費者獲得了轉售的權利,但限製在於出售數字遊戲的人不能繼續玩它。
歐盟法院指出:“獲得有形或無形計算機程序副本的原始購買者,其版權持有者的發行權已耗盡,必須在其轉售時使其下載到自己計算機上的副本無法使用。如果他繼續使用它,他將侵犯版權持有者對其計算機程序的獨占複製權。”
允許為程序使用而進行必要的複製
關於複製權,法院澄清說,雖然獨家發行權已耗盡,但獨家複製權仍然存在,但它“受合法購買者使用所需複製的限製”。規則還允許製作使用程序所需的目的的副本,任何合同都不能阻止這一點。
“在這種情況下,法院的答複是,任何後續獲得副本的購買者,其版權持有者的發行權已耗盡,都構成這樣的合法購買者。因此,他可以將其計算機下載到第一購買者出售給他的副本。這種下載必須被視為計算機程序的複製,這是使新的購買者能夠根據其預期用途使用該程序所必需的。”(來自《歐盟版權法:評論》(埃爾加知識產權法係列評論)第二版)
對備份副本銷售的限製
值得注意的是,法院裁定不得轉售備份副本。合法購買者被限製轉售計算機程序的備份副本。
“計算機程序的合法購買者不能轉售程序的備份副本。”這是根據歐盟法院(CJEU)在Aleksandrs Ranks & Jurijs Vasilevics訴微軟公司案中的裁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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